台中市吳姓婦人涉在今年1月至3月間,妞妞玩法在北區經營的檳榔攤開設賭場,讓賭客在檳榔攤內玩撲克牌「妞妞」聚賭,吳婦藉此收取抽頭金,不法獲利約2萬多元,警方獲報後在今年3月中旬前往查緝,並將吳妞妞比大小婦依賭博罪移送,台中地院審理後,考量吳婦無前科、年紀大,依賭博罪判刑3月、得易科、緩刑2年,並支付公庫2萬元。
判決指出,吳姓婦人(58歲)從今年1月至3月間,涉嫌在北區經營的檳榔攤內,提供撲克牌,招攬賭客聚賭,賭客在該處以撲克牌「妞妞」玩法賭博,玩法是由賭客輪流擔任莊家,各發5張牌給每一玩家,並比大小,賠率為1 至3倍,而吳婦則是每小時向賭客收取500元的抽頭金,截至3月19日被警方查緝為止,吳婦總計獲利約2萬餘元。

台中市第二警分局在3月19日晚間9時許,持搜索票前往查緝,當場查獲吳姓婦人與5名賭客,另外查獲撲克牌1 副、監視器主機1台、監視器鏡頭1支、抽頭金500元及賭資共計9200元,全案警詢後依賭博罪移送法辦。台中地院指出,吳婦聚賭抽頭以營利,影響社會秩序,有礙善良風俗,犯罪動機實不良,但審酌吳婦年近六旬,年事已高,犯罪時間也不長,加上吳婦過去沒有前科,素行良好,吳婦犯後都承認犯行,態度良好,有效節省司法資源,因此依賭博罪,判刑3月,得易科9萬元,緩刑2年,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,以示懲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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